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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杀虫公司《国际卫生条例(2〇〇5)》(简称新条例)* 二十二条规定,主管当局应该:负责监测离开或来自 受染地区的行李、货物、集装箱、交通工具、物品、邮包和尸体(骸骨),以便其始终保持无感染源或污染 源的状态,包括无媒介和宿主;尽量切实可行地确保旅行者在人境口岸使用的设施清洁卫生,保持无感 染源或污染源,包括无媒介和宿主;根据本条例要求 负责监督对行李、货物、集装箱、交通工具、物品、邮 包和尸体(骸骨)采取的任何灭鼠、消毒、除虫或除 污措施或对人员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。例如,对来 自黄热病受染地区货物进行查验时,应查明该船舶在受染地区港口停留期间采取的防蚊措施,当地检 疫机关是否也进行了灭蚊处理并签发灭蚊证书等。 但是货物到港后,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索取到或 承运人、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和单证,进行流行病学调查,核对单证表格,结合本次运行路线、所经港口以 及有关单证资料(如:航海健康申报书、总申报单)提供的情况,查明该交通工具在受染地区港口停放 过,并在港口装载过货物,而这些货物很*藏匿病 媒昆虫。同时在对货物检查时也发现了蚊及其虫 卵、幼虫。因此,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决定对该货物重新进行卫生处理,彻底杀灭蚊及其虫卵、幼虫或其他 黄热病媒介。在没有完成灭蚊之前,严格限制装运 该批货物的交通工具与陆地、其他交通工具近距离 接触,其相隔距离不少于400 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