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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杀虫公司基于上述原因,本书已删去了**版的这部分内容,而单列了法规防治一章“综合”包括两方面的含义,一是防治对象(靶标蚊虫)的综合,二是防治方法措施的综合。两者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。对象综合:这是指同一措施可能防治多种蚊虫,在有2或更 多种蚊虫同时存在的情况下,应当争取兼治。为此,防治对象应该按其生态习性,特别是孳生特点加以组合,就其共性为主,并适当 考虑其特性。类同孳生习性或吸血习性的蚊类,如果选择适当的方法,就可 以达到兼治的目的。例如稻田采用湿润灌溉方法(*3章),可以同时有效地防治*按蚊、三代喙库蚊以及其他在稻田生长的幼虫。 又如南方城市灭蚊的主要对象通常是白纹伊蚊和致倦库蚊。为了 杀灭容器或小型积水中孳生的幼虫,在采用生物杀虫剂时,就应该选用苏五金杆菌,不是球形芽孢杆菌(凡制剂。这是因为前者对两种蚊虫幼虫都具有高毒效,亦即能起到兼治的作用。后者虽对致倦库蚊幼虫的毒效很高,但对伊蚊幼虫的毒杀效果很差,不能同时杀灭这两种幼虫,亦即不能形成对象综合的效果。对于成蚊,例如采取拟除虫菊酯处理蚊帐(*4章),在防治媒介按蚊的同时,并可不同程度地防止致倦库蚊或淡色库蚊的吸血骚扰。
成都杀虫公司对蚊子的详情综上所述,媒介蚊虫的综合治理只要把其种群数量降低到媒 介密度阈值或把媒介寿命缩短到外潜伏期阈值以下,*把它们完全消灭,也可阻断疾病传播,而达到控制蚊媒病的目的。至于人们对吸血骚扰蚊虫的耐受程度,则因生活水平和要求而定。过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**订立的城市灭蚊的指标之一,即100间住 房捕获成蚊不**过15只,相当于HID 0.15早早/住屋,应该是可取的指数。另一方面,我们虽然在媒介或吸血骚扰蚊虫的防治中强调“控制”,但从上文对综合治理的解释中可见,并不完全排除进行“消 灭”,只是从需要与可能出发,一般要求“消灭”是不现实的。消灭与 控制并非对立的,消灭是防治的较终目的,至少在有些情况下,它可以通过控制来逐步实现。这也是蚊虫综合治理与IPM对上述问 题的看法上有所不同之处。还应该指出,消灭蚊媒病和消灭其媒介密切相关,伹并非等 同。消灭媒介蚊虫必然消灭其传播的疾病。但是,反之,消灭一蚊媒病并不必须消灭其传播媒介;消灭这蚊媒病的地区也不等于已 消灭其传播媒介。例如,现有一些国家和地区,包括我国的闽台省 已经通过室内滞留喷洒阻断疟疾的传播和/或控制传染源,消灭了这种疾病,并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确认^但其原来的媒介蚊虫依然 存在。当然,在这种情况下,如有新的传染源进入,仍可有疟疾发生 以至流行。斯里兰卡1968年在疟疾已消灭的地域重又发生大流行,就是典型的例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