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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除虫公司“消灭”蚊虫或建立“无蚊”市、城或地区,是十分吸引人的想法。在任何情况下,如能把有害蚊虫或防治对象彻底消灭,一劳永 逸,自然大家欢迎。问题在于结合我国实际,是否真正能做到。国内外确曾有成功*一种蚊虫的事例。例如50年代巴西清 除从非洲带入的疟疾媒介冈比亚按蚊这是在国 际援助下,经几年的努力,花了很大代价才取得的(143页)。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宣称*了7个埃及伊蚊孳生点。然而这类例子在整个蚊虫防治中毕竟是个别的。它们都具有比较有利的条件: 或是针对外国传入而立足不久的蚊种,或是在隔离的小岛,或是少 数不大的分布点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消灭工程都未能实现。这是因为一地防治对象,不可能把全部成蚊消灭,众多的孳生场所也难于在短期内完全清it,只要有所剩留,在防治停止之后,种群数量 又会逐步增加,以至恢复原状。例如1982—1984年,美洲曾开展全 西半球消灭埃及伊蚊运动。尽管这种伊蚊是较易防治的,这运动也取得了很大进展,但此后防治因故终止之后,它又遂渐增加和扩散,近年已几乎遍布南美洲此外,一个地区即使清余了进行防治的蚊虫,低由于邻区种 群,特别如广泛分布的*按蚊、三带喙库蚊等的渗入和扩布,也难于保持其“消灭”效果。实际上,就疾病媒介蚊虫而言,人们已进 行了近**的防治,迄未从地球上消灭其中之一。再者,蚊虫防治的要求越高,花费愈大。要从不足为害的水平继续降低种群数量,投入将倍增。这并非所有社会,特别在社会经 济条件下,所能或值得承担的。综上所述,蚊虫综合治理以“控制”为一般防治要求是合理可 取的。